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科學管理,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管理,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41號令)及學院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學院提起申訴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山西管理職業(yè)學院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學院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教務處等相關處室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院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人員等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7人組成,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擔任、委員包括學生工作部負責人、教務處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院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人員等組成。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部安排專人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后,應當告知學生我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并說明如有正當理由,可要求個別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回避的權利。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學生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訴人親屬的;
(二)與申訴人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訴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客觀公正處理的。
第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并從委員中推選一人代行主任職責;其他委員的回避,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條 回避決定應當在學生提出回避申請之日起2日內做出。回避決定做出后,應當及時通知學生。在做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委員應當暫停參與申訴的復查工做。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由學生本人提出。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申訴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在系(部)、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訴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提出的申訴后,應當及時對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初步審查:
(一)申訴主體是否有資格;
(二)申訴事項是否屬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工做范圍;
(三)申訴是否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3日內區(qū)別下列不同情況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學生。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通知申訴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
(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對決定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查,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15日內做出結論的,經(jīng)院長批準,可再延長15日。
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取消入學資格、退學、開除學籍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暫停執(zhí)行,其他處理或處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四章 申訴的復查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申訴的下列有關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一)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提交與申訴事項有關的證據(jù)、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允許的其他查詢和調查方式。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jù),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審閱申訴調查報告及其有關材料,并對下列問題進行復查和評議:
(一)處理或處分決定事實是否真實、清楚,主要證據(jù)是否充分、確切;
(二)處理或處分決定適用依據(jù)是否正確;
(三)處理或處理決定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處理或處分決定是否公正;
(五)其他需要評議的問題。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復查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通過復查,應當對申訴處理提出明確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復查決定:
(一)認為處理或處分決定正確的,做出維持處理或處分決定的復查決定;
(二)認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做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長辦公會做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復查決定后,應當制作復查決定書。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所在系(部)、班級、學號、身份證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二)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以及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jù);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jù);
(五)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的復查決定;
(六)做出復查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復查決定書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lián)系的,利用校園公告欄張貼、校園網(wǎng)公示方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申訴,而加重對學生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未做出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后,學生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訴。
第二十六條 復查決定書送達后,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5個工做日內整理卷宗、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