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學籍管理制度,保障學生學籍信息的合法、真實、可靠,規(guī)范學籍管理工作,根據(jù)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關于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09]2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學生學籍信息主要包括考生號、學號、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專業(yè)名稱等。
第二條學生關鍵信息,如學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日期等,學籍注冊時不允許變更。
第三條民族項目變更的,由其它民族變更為“漢族”的,學生需自己報生源省招生部門查核處理。
第四條入學后身份證號字段根據(jù)《身份證法》要求:“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中不予變更。
第五條學生關鍵信息不符的、確因高考報名錄入等原因有誤的,應按教學司[2009]24號等文件要求由學生本人向學院招生部門提供申請信息變更材料。
第六條入學后姓名字段的變更,學生應在戶籍管理部門變更后,及時向學院學籍管理部門提出使用新名字的申請,并且必須填寫《山西管理職業(yè)學院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寫明更改原因和更改承諾,并持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開具的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和戶口本復印件,按申請表上流程辦理。由學生本人將辦理好的申請材料交到教學處學籍管理部門。
第七條經(jīng)審核符合學籍信息變更條件的,經(jīng)審核批準后,學院行文上報山西省省教育廳,同時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上進行修改。
第八條教育廳在學籍學歷管理平臺審核通過后,由教學處書面通知學生本人以及學院相關管理部門,并將變更后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
第九條學生更改的學籍信息正式備案后,學院不再受理學生再次更改學籍信息的申請。即不能同時或多次申請更改姓名或其他數(shù)據(jù)。
第十條畢業(yè)證書和上報教育部的畢業(yè)生電子信息均以招生錄取數(shù)據(jù)和通過審核的變更信息為準。
第十一條學校只按規(guī)定受理在校生的學生更改學籍信息的申請。學生畢業(yè)后要求更改姓名和重新發(fā)證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學校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更改學籍信息提供虛假證明和未按相關規(guī)定操作的,所更改的學生學籍信息無效,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其中若有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文件相抵觸的,以上級文件規(guī)定為準。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山西管理職業(yè)學院教務處。